今日发布!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法规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2-12-30 15:30:36 来源: 龙江检察

12月29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隋连友主持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决定》出台的背景、起草过程,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李启祥就《决定》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有关领导同志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法治日报、检察日报、黑龙江广播电视台、黑龙江日报、东北网等10余家新闻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这是全国首个省级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法规性文件”。据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隋连友介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要求,依法、充分、准确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省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于2022年12月22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决定》。

“《决定》就推动和支持我省司法机关进一步做好少捕慎诉慎押工作,在促进凝聚执法司法共识、形成政策合力方面作出规定,并对政策的适用原则、审慎适用拘押和起诉措施、加强非羁押监管措施、形成科学工作考评机制以及加强培训宣传等作出规定。” 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李启祥就《决定》出台的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樊忠诚答记者问

省法院副院长靳岩答记者问

省司法厅副厅长陈宏答记者问

省公安厅警务技术二级总监刘刚答记者问

会上,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樊忠诚、省法院副院长靳岩、省司法厅副厅长陈宏、省公安厅警务技术二级总监刘刚结合发布内容回答记者提问,介绍各单位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和落实《决定》的具体措施。

下一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将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为指引和依托,凝聚司法共识,自觉能动履职,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六个龙江”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进一步强化检察职能。探索构建逮捕羁押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制度,健全审查逮捕意见听取与说理机制,细化完善逮捕标准、规范逮捕程序。持续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健全完善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工作机制,依法、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建立对羁押必要性的定期审查制度,及时撤销、变更非必要的羁押。

▶进一步完善机制建设。加快推进非羁押人员大数据智能监管平台建设,在总结试点地区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推广应用。建立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增加正向激励指标权重,激励检察人员担当作为、自觉适用。建立完善遵循执法司法规律、科学可行的司法容错纠错机制,切实调动检察人员敢用、善用不捕不诉权的积极性,营造支持探索、宽容的司法氛围。

▶进一步深化协作配合。进一步强化与相关政法部门在社会危险性评估、刑事和解、非羁押诉讼等领域的联动协作,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推进合力。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的双向衔接配合,推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共同做好不捕不诉后的依法监管、行政处罚等工作。深入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实质化提前介入与办案数据信息共享。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司法政策的决定

(2022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根据我国新时代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在工作要点中提出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 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强化人权保障、深化犯罪治理、促进社会和谐、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意义,持续转变执法司法理念,不断凝聚执法司法共识,进一步完善配合制约机制,在执法司法工作中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 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宽严相济,坚持必要适度、保障诉讼,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 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把握逮捕、起诉、羁押标准,依法审慎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作出审查起诉决定以及裁量监禁刑。

对于轻罪案件以及其他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不予羁押不致产生社会危险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科研人员、企业经营者等,应当慎重逮捕、起诉、羁押。

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 四、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能够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不得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本地户籍、无固定职业、无自有住房等法律规定以外的条件为由排除适用。

侦查机关应当准确把握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和期限,依法准确认定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形,严格依据法定的拘留延长期限执行。

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收集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作出书面说明。

➤ 五、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依法严格把握逮捕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后,案件事实、证据、社会危险性未发生变化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般不应作出批准逮捕或逮捕决定。

➤ 六、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或者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小,或者不起诉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期待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 七、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可能判处的刑罚和社会危险性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审查,综合评估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发现确无羁押必要的,应当及时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或者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 八、侦查机关应当加强对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人员的监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非羁押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共同推动建立非羁押人员信息监管平台,提高非羁押监管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工作中配套措施所需的经费。

➤ 九、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调查评估,作为逮捕、起诉、羁押的参考。

对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推进全省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应用,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加强案件信息共享,形成落实政策合力。

➤ 十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完善案件评查制度,科学设定考核标准,合理评价侦查、逮捕、起诉、审判质量,发挥正向引导激励作用,推动政策有效落实。对于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再犯罪等后果,但办案人员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免予责任追究。

➤ 十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力量,广泛开展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同堂培训,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形成司法共识,共同提高执法司法队伍专业素质。

➤ 十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新兴媒体的宣传作用,深化以案释法效果,引导社会公众形成正确认知,营造落实政策的良好社会氛围。

➤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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